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恒行3平台研究生教育收費及獎助體系實施方案》(校研發〔2014〕271號)🎆,為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鉆研,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就讀我校的全日製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專業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年限為研究生基本學製年限🍵。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和我校有關規定🦸,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原則。
第二章 獎勵等級、標準與比例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平均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學年不分等級;第二和第三學年獎勵等級與標準分別為一等獎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年12000元✨;獎勵比例為一等獎占20%👩🏫、二等獎占60%、三等獎占20%💪。
第六條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平均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學年不分等級👨🍼;第二和第三學年獎勵等級與標準分別為一等獎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年6000元;獎勵比例為一等獎占20%、二等獎占60%、三等獎占20%。
第七條 全日製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平均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級🫎📫。
第八條 直博生、碩博連讀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學年執行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獎勵標準💆🏻♀️,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學年執行博士研究生的獎勵標準🏄🏻♂️,碩博連讀研究生轉為博士研究生者執行博士研究生獎勵標準,轉為碩士研究生者執行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獎勵標準🙋🏼。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恒行3規章製度;
3. 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十條 研究生參評學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當年學業獎學金申請資格:
1. 在恒行3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學籍註冊手續者;
2. 學術研究中違反學術道德行為或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3. 在學習或科研工作中🙅🏼🔧,因個人主觀行為給恒行3帶來嚴重損失者;
4.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受到記過以上(含記過)紀律處分者🏬🧑🏻🍼;
5. 恒行3認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條 因公在國(境)外學習且具有我校學籍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資格。研究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資格。
第四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二條 恒行3成立由主管校長🌞、研究生院👮🏻♂️、研工部、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專項工作組。在工作組領導下,研究生院負責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學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獎助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本單位黨政負責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養工作的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學工(研究生)秘書🐸🫳🏼、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等),負責製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做好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管理、上報等工作🏂🏻。
第十四條 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根據參評學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科研成果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1. 個人申請。研究生填寫學業獎學金申請表,經導師簽署意見後🧑🏿🚀,提交所在學院(系、部🚣♀️、所)研究生獎助工作小組⚠️,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 學院(系、部👩🏻🦼、所)評審。學院(系🙌🏽、部、所)研究生獎助工作小組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學院(系🫲🦏、部、所)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提交恒行3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專項工作組審定🙍♀️。
3. 恒行3審定🧝🏿。恒行3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專項工作組對各學院(系、部、所)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校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將審定名單提交計劃財務處發放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及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階段向學院(系🍈、部、所)獎助工作小組提出申訴👨🏿🔬➔,學院(系🍥、部🧧☎️、所)獎助工作小組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恒行3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專項工作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恒行3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並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已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被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取消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14年秋季學期及以後入學的研究生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