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做好大學生資助工作👬,規範發放各類獎助學金🔷,根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20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 號)等文件精神,以及恒行3有關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學金的內容包括: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學業獎學金、“三助” 崗位津貼、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博士優秀生源獎學金、臨時困難補助金、社會捐贈的各類獎(助)學金等🤶。
第三條 獎助學金發放對象為在籍在讀的全日製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專業等非全日製研究生和錄取為定向就業的研究生。
第二章 發放方式
第四條 獎助學金發放方式采取定期集中發放和定期分散申報發放兩種方式。定期集中發放方式是指由計劃財務處(以下稱計財處)通過“獎助學金財務管理系統”按月生成發放數據,委托銀行統一發放的方式😿🧓。定期分散發放方式是指各學院(系)通過“財務申報管理系統”🧑🏽🦱,定期自主申報發放獎助學金的方式。
第五條 研究生助學金采取按月定期集中發放方式🙇🏿♂️💇🏻♂️。助學金發放信息由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簡稱研工部)提供,新生信息不遲於 10 月 10 日,變動信息不遲於每月 10 日🔧。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采取一次性集中發放方式🧛♂️。學業獎學金評定後🍀,研工部整理匯總發放信息、計財處一次性集中發放🧑🍳。
第七條 研究生助研津貼采取按年劃轉🥐、按月定期發放的方式🚌。
每學年 9 月底前🤵🏼♂️,各學院(系)按恒行3規定標準歸集新學年應發助研津貼。每月 15 日前🤏🏽,登陸“財務申報管理系統”🕵🏿,申報發放當月助研津貼。
第八條 本科生專業獎學金按學年一次性發放🥀。各學院(系)專業獎學金評定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通過“財務申報管理系統”自主申報發放。
第九條 本科生國家助學金學年一次性評定🤵🏼♂️、兩次發放♦︎🖐🏼。根據國家助學金批復結果,學生處商計財處細化助學金預算🧝♂️,學院(系)通過“財務申報管理系統” 一次性申報發放🦻🏽。
第十條 各類社會獎助學金,困難補助等由學院(系)通過“財務申報管理系統”自主申報發放。
第三章 發放時間
第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按 10 個月發放,2 月和 8 月不發;博士研究生助學金按 12 個月發放⇾,2 月、8 月不發🧔🏿♀️,1 月🥦、7 月各發放 2 個月助學金🙇🏻♀️。
研究生新生助學金 10 月開始發放。9 月助學金隨 10 月助學金發放✥。
研究生按期畢業的,碩士研究生 6 月份發放兩個月(6、7 月)助學金🏓,博士研究生 6 月份發放 3 個月(6👷🏼、7🫲🏿、8 月)助學金;研究生提前畢業的,自離校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十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 11 月底前發放。根據學業獎學金評定結果, 計財處通過“獎助學金財務管理系統”一次性發放到學生銀行卡。
第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發放 10 個月助研津貼, 2 月和 8 月不發,10 月發放 9、10 兩個月的助研津貼。博士生研究生發放 12 個月助研津貼🌡,2、8 月不發,1💆🏻♀️、7月各發 2 個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已領取學業獎學金🚴♀️、助學金的學生🛷,辦理休學、退學手續的👍🏼👨✈️,已發放獎助學金不予收回⛲️,繳納的學費不退還。
第十五條 出國聯合培養的研究生,自辦理離校手續的次月起🎶,暫停發放助學金。
研究生休學🧑🎤、結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等👩🏿🍼,從次月起停發獎助學金。
第十六條 因欠繳學宿費停發的獎助學金,繳清費用後次月一次性予以補發🧚♂️。
第十七條 獎助學金一律通過學生銀行卡發放🖖🏼,不得現金發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由計財處解釋。其他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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